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72號原告 王太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聖謙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8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星期五(含當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並檢附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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