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52號原告黃○○住○○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本件依法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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