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交附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附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壢交附字第80號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內容,係認被告涉犯刑法過失傷害罪嫌,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被告並未因涉犯過失傷害犯行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繫屬中之刑事訴訟可資攀附,揆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意旨,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自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本件原告應俟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具狀向繫屬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始為適法,附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鄭吉雄法官尹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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