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事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31號抗告人 張建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德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