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勞專調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5號聲請人 宋茜蒂 相對人 陳秀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勞動調解之聲請駁回。
調解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薪資扣押為異議,其異議不實,而聲請本件調解,然卻無提出任何事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請求權基礎及補陳相關事證,以供本院參酌,然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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