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83號原告維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串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聲請,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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