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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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簡字第533號
法定代理人 鄭玉山
訴訟代理人 簡松柏
被 告 蔣高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
所為之判決,依職權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判決主文欄應補充:「本
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
捌仟捌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房屋及給付不當利,並聲請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亦聲請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而本件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判決,因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第1項部
分漏未宣示得假執行及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亦漏未就原
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
文所示,並於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項末
尾補充「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