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4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宗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慧娟 間請求返還借用物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