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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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承達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承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承達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2年7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7月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附卷可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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