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龐媚選任辯護人張世和律師
黃振城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龐媚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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