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18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心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翁◯◯(即上開不動產權利範圍4分之3之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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