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信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枝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