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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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16號上訴人 許榮芬 被上訴人 俞思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