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姿儀 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9,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如主文所示項目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452號裁定予以認可,請補提「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二)請債務人釋明就前開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並補提自105年7月間起至107年4月間止開設冰店每月所得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證明或收入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債務人補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464號執行命令。
(四)請債務人釋明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計為若干元?
(五)債務人自陳目前擺攤販售燒烤,每月可得10,000元至20,000元,請補提販售燒烤所得證明或收入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