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 張力元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書影本所示。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張力元因持有大量毒品,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固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0號判決在案,然該案件業經被告合法提起上訴在案,有上訴狀一紙附於該案卷中可稽,從而可能繫屬於上訴法院,再者我國刑法之沒收規定,即將於105年7月1日實施,其中關於不法利得沒收之規定,有大幅之修正,是與該部分犯罪事實有關之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理應由上訴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酌之,較為妥適。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扣押物,依法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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