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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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36號原告 陳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進福 、 謝進明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定有明文;又預備訴之合併,雖有數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惟原告僅請求就其中一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為其勝訴判決,經濟上之利益並非複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3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告謝進福、謝進明應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面積123.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各4分之1之土地及其上同段87
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權利範圍各4分之1之建物,均應移轉與原告所有,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100元,其上之房屋民國107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142,100元,是原告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5,974元【計算式:(123.37×23,100×1/4×2)+(142,
100×1/4×2)=1,495,97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備位之訴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簽約金50,000元及懲罰性違約金50,000元,合計100,000元;原告備位之訴訴之聲明第2項,就被告代理受監護宣告人 謝進財 部分,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簽約金750,000元及懲罰性違約金750,000元,合計1,500,000元,與其備位之訴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且亦非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之附帶請求,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備位之訴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合併計算為1,600,000元【計算式:100,000+1,500,000=1,600,00
0】。而因原告就上開先、備位訴訟標的,係為預備訴之合併,揆諸上開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