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261號、97年度偵字第24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起訴後之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各一件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