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王佩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據保全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順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