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12號聲請人 阮氏 嬌鶯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相對人 陳金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家補字第35號家事卷核閱無誤。又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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