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三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三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三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8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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