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乙○○
3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減少之分配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載明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宗勳附錄: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