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9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甲○○於審判程序中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不諱,有本院96年6月20日審理筆錄可參。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所竊財物價值不高,然貪小便宜心態,實不可取,惟衡酌犯後尚能及時悔悟,於審理程序中認罪,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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