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盜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按懲治盜匪條例現雖因有程序上之瑕疵而產生是否業已無效之爭議,惟在有權機關尚未作出該法無效之宣示前,法律在形式上尚仍有效存在,依據該法所為判決即仍有效,本件既經判決確定且依法執行,對其執行仍不生影響,附此敘明。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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