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643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代理人 劉育燈 債務人 童俊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叁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零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⑵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