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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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異議人 林宏哲 上異議人林宏哲因債權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00年2月1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0年7月8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