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186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日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日芸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簡上字第186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雖將「民國00年0月00日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然該判決當事人欄既已正確記載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地,已可正確辨認被告為何人,是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記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僅係文字之誤繕,不影響判決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盈睿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