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原告賴○兼法定代理人 陳瀅如 兼上一人 賴建宏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