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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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0號原告賴○
兼法定代理人 陳瀅如
兼上一人 賴建宏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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