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王大鐘 上列原告王大鐘與被告 陳錄琳陳輝明陳賢德陳鹿苑 、陳碧君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5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5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3,600元,應繳裁判費99,7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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