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蔡信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塗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何俞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