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尚恩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懋祥 上列原告尚恩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 陳宜況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宜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670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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