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3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30號原告全新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訴訟代理人 吳思泉 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賴昭輝為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12月4日由 何薇玲 變更為賴昭輝,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建字卷第22頁、本院卷),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昭輝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蘇冠璇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