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傑選任辯護人李慧盈律師
葉慶人律師 詹以勤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7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月18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十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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