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6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林冠毅 (原名: 林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貳萬壹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壹佰壹拾捌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