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林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