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立達張塗坤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温華 即張塗坤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秋子 即張塗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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