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施秉森 住台北市○○區○○路○○號七樓右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壹萬玖仟陸佰柒拾壹元元折合銀元貳佰捌拾叁萬玖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捌仟叁佰玖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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