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5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五七四號
聲請人寶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美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一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寶榕企業有限公司莫│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龍│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肆萬伍仟元│LSA0六四二七││││表榕│山分行│││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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