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鋒具保人林萬福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萬福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傷害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刑保字第八六○○三一七四號)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