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財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趙子榮法官范仁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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