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92號
原   告  陳模棋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蕭妙鑾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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