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92號
原 告 陳模棋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蕭妙鑾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