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3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強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68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許世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世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基股
108年度偵字第20689號被告許世強男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世強於民國99年間,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於100年7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於1087年月14日13時許,在臺中市東區英路某處工地,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17時許,駕駛牌照號碼AFR-7315號自用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3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英路與旱溪西路1段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於同日17時8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世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測定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檢察官蔣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