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曾泊偉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訓所執行中被告 蘇芳誼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9年度簡字第41號(原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嘉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