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7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近日有血尿及排尿疼痛異常之情形,經臺灣臺北看守所(下稱北所)診療結果,確定罹患膀胱結石。因北所並無相關醫療器材,僅能開立止痛藥與聲請人,無法治癒前開症狀,而聲請人之病症,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聲請人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訊問聲請人後,認其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罪,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該案尚在審理中,經本院訊問聲請人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依舊存在,且無法以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聲請人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聲請人另以北所並無相關醫療設備足供治癒其所罹病症為由,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經本院向北所函查結果,聲請人因尿液有血絲,定期於所內門診診療,並經醫師安排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進行X光檢查結果認「疑似膀胱結石」,目前以藥物治療中,嗣後如病況需要,北所將依規定辦理戒護外醫等情,有該所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北所衛字第0九五000九0八0號函暨所附病歷、放射科檢查申請報告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尿液雖有血絲,疑似罹患膀胱結石病症,惟已由北所定期委請醫師為其診療,對其病情已有所處置,並無何難以妥適診療之情形,顯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應予停止羈押事由。此外,復查無同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事,聲請人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