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吳瑞珍 被告 黃喬暉 上列被告黃喬暉因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業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刑事案件之上訴而告確定,有刑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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