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政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甘富銀張峻維張又心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 張翰甫 、張又心分別借款,債之原因各別,僅合併一狀聲請,自應按件徵收聲請費)。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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