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國雄選任辯護人莊函諺律師
陳衍仲律師 陳忠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913號、第3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復涉嫌多次對6位被害人為妨害性自主行為,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所涉犯罪嫌疑重大,並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7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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