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陳林 時子訴訟代理人 陳文德 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溢繳之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4日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10元,因再審原告重覆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109年12月2日109年度審字15957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09年12月11日109年審電字第2258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正本(上開二紙收據之金額均為7,110元)可稽,顯屬重複繳納,而有溢繳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景裕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