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68號聲請人 陳明龍 相對人 黃正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正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一張(不得為影本)。
㈡請具狀說明提示日是何年何月何日(本件請求「自提示日
」起算之利息,惟聲請狀內均未記載係何年何月何日提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