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乙○○
丙○○
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就本院97年度
中簡字第195號民事判決為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另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
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遭相對人丁○○
謊稱為欲報廢車輛而出售予相對人乙○○,再由相對人丙○
○向相對人乙○○收購後予以拆解,故相對人3人係不法侵
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為此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
請相對人3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20萬元,惟鈞院97年
度中簡字第195號民事判決,僅判命相對人3人應連帶賠償聲
請人2萬元,與聲請人訴求差距過大,聲請人無法接受,為
此聲請補充判決云云(詳細聲請意旨請參閱附件)。惟查,
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195號民事判決,已就聲請人基於以上
原因事實,根據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3人連帶
賠償之各項損害(合計20萬元)是否有理由,逐一審酌後予
以准駁,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之情事,
至於聲請人對於上述判決命相對人應對其連帶賠償之數額不
服,應就該判決提起上訴,聲請人執此為由,聲請本院補充
判決,與首揭條文規定不符,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