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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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26號聲明人 廖瓊珠
廖瓊簪 廖瓊鶴 廖瓊蘭 廖玉君 廖秀美 廖丸惠
共同送達代收人 廖彥雄 被繼承人 廖顏冷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